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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C关联公司所售两款化妆品不合格 被没收违法所得100多万

发布时间:2022-07-15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两款化妆品含“羟乙磷酸四钠”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为“蝶翠诗”“DHC”品牌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负责“蝶翠诗”“DHC”牌化妆品在中国的进口和经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当事人进口销售的两款化妆品: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676,于2019年8月7日、2020年2月12日分两批次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编号为国妆网备进字(沪)2018000569,于2019年7月31日进口,并于2019年9月1日起对外销售],含有“羟乙磷酸四钠”成分。

经核实,该成分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 版)限用的物质(限用于发用产品、香皂)。至查止,当事人经营上述两款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814733.60 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33440.00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81293.60 元)、违法所得为1146618.50 元(其中: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687026.50元,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59592.00元),库存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3063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

案发后,当事人及时下架,并主动发布召回公告召回上述两款化妆品。

4000多件化妆品及违法所得114万余元被没收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办理涉案产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过程中,提交的备案信息凭证、备案标签、产品包装标签、产品配方等资料信息均注明了“羟乙磷酸四钠”成分,其不存在隐瞒产品成分的故意和行为;且在案发后,又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整改措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涉案产品在日本及周边国家已上市销售多年,境外生产者及境内责任人未接到过上述产品造成人身健康伤害的报道或反映。

综合考量以上情形,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该局对上海蝶翠诗商业有限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46618.50元;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霜化妆品3063件、蝶翠诗男士保湿平衡爽肤水化妆品1745件的行政处罚。(新闻来源于: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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